三、代销保险业务中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兴业银行在代销保险时,存在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违法违规问题,信用卡中心以及北京、上海、南昌、海口等地分支机构较为突出。比如,兴业银行销售中意人寿“乐安逸(B款)”消费型意外保障计划时,销售人员称该产品的医药费报销“两边拿钱,跟医社保不会冲突”,与监管备案的保险条款不符,夸大保险责任,欺骗投保人。又如,兴业银行销售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都来保意外保障计划”时,销售人员称“发生风险了,伤残理赔金赔个50万或者100万,交了1年的费用立马100%退回来,后面9年的钱就不用交了,帮客户免掉了”。根据监管备案的保险条款,该产品伤残保险金赔付后,合同即终止,兴业银行销售人员隐瞒合同终止的重要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等规定。
四、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广州管理部、东莞分行、惠州分行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存单质押或签订保证金协议。比如,2019年3月12日,东莞分行在某客户《信用项目审批通知书》中,要求“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自动转存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50万元作质押,质押期限3年”,在客户提供50万元定期存款质押后,东莞分行向其发放住房按揭贷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等规定。
五、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搭售人身意外险,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兴业银行杭州、南宁、昆明、广州等11家分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在贷款发放前后数日内向客户销售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人寿)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率均高于一般人身意外险的数倍,涉及6205笔。比如,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杭州分行辖属嘉兴分行营业部向511名客户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销售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占同期发放全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笔数的65.68%。
六、通过预收保费、超基准费率收取保费等,为保险公司和本行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兴业银行杭州、南宁、昆明、广州等分行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销售新华人寿、人保人寿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时,提前预收超过保单约定保险期间的保费,为保险公司和本行牟取不正当利益。预收保费433.02万元,涉及761笔,兴业银行取得手续费收入120.86万元。比如,2020年4月23日,该行佛山三水支行向某客户销售人保人寿“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1年,但提前收取2021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共计4年的保险费8600元,超过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间。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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