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信用卡分期等6项违规 侵害消费者权益被通报
来源: | 作者:Alex | 发布时间: 2021-07-08 | 192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12号通报《关于兴业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了对兴业银行消保情况检查发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相关问题。

《通报》指出,该行存在默认勾选信用卡自动分期起始金额、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搭售人身意外险以及代销保险业务中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6类违法违规问题。

以下为通报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兴业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

银保监消保发〔2021〕12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强消保行为监管,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我局对兴业银行消保现场检查发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问题通报如下:

一、为增加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默认勾选自动分期起始金额,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2015年3月,兴业银行开办“立享卡”信用卡业务,自动分期起始金额为5000元、10000元、20000元等三档。2019年3月起,为增加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该行将“立享卡”自动分期起始金额调整为默认3000元,客户办卡时无法选择其他分期起始金额。根据该行规定,客户可通过客服热线修改自动分期起始金额,但在申请表及线上渠道申请页面未向客户提示。截至2020年6月末,该行发行自动分期起始金额3000元“立享卡”4.54万张,涉及分期收入3573.64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规定。

二、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兴业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控存在缺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失真,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兴业银行柜面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中,7648名客户年龄选项失真,导致部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高于实际等级。经抽查,部分65周岁以上高龄客户购买了高于其实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的产品,涉及2303.6万元。比如,2019年3月,1名65岁消费者在该行泉州津淮支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中勾选年龄“E、26岁-50岁”,使风险评估结果由C5改为C6,并认购了高于其实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的信托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