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杭州、广州等分行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借款人销售新华人寿、人保人寿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时,超过监管备案的基准费率收取保费596.98万元,涉及2111笔,兴业银行取得手续费收入167.74万元。比如,2019年6月4日,杭州城西支行向某客户销售新华人寿“借贷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收取保险费2.5万元,为基准费率的3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规定。
兴业银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我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针对上述问题,银行业保险业要引起警示,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审慎合规开展业务,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消保行为监管要求,从董事会、管理层到各分支机构,自上而下高度重视,层层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