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与民商事法律的革新
作为法定货币,数字人民币具有计量单位、交易媒介、价值储藏三大功能。同时,其作为一种新的变量,加入到当事人平等交易之中,无疑会引发民商事法律的“联动效应”。
第一,数字人民币属于使用人的个人财产。判定数字人民币的财产属性,必须细致分析数字钱包。商业银行为了适应数字人民币的流通,在传统银行账户体系的基础上,为使用人开设专门用于存放数字人民币的数字钱包。数字钱包与数字人民币的关系,类似于封缄物与内容物。主流学说通常采用区分原则,判定封缄物的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根据主流学说的观点进行审视,实际上,使用人将数字人民币放置于由商业银行提供的“保险柜”——数字钱包,并交由商业银行进行保管。使用人依然直接占有数字人民币,以及拥有所有权。
第二,数字人民币不构成商业银行的破产财产。一般来看,储户将实物货币交给商业银行,仅换取了对商业银行的债权。倘若商业银行已经处于破产状态,储户对之前交付的货币并不具有优先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不过,数字人民币的情况恰恰相反。使用人只是将数字人民币交给商业银行保管,并持续享有所有权。此财产不属于商业银行,也就不应纳入其破产财产的范围。所以,使用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的破产取回权,直接从破产的商业银行处,取得数字人民币,不需要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此项规则的确立,极大地提高了数字人民币的竞争优势,使之成为合理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
第三,《电子商务法》第57条的非授权支付责任规则,可以适用至数字人民币。随着技术的发展,数字钱包的形式日益丰富。比如,在北京冬奥试点应用中,就有数字人民币可穿戴设备钱包,通过滑雪手套“碰一碰”即可支付。此外,超薄卡钱包、可视卡钱包和徽章、手表、手环等可穿戴设备钱包等,都有望成为未来选项。然而,支付的便捷,同样伴随着非授权支付的风险。倘若他人未经使用人的授权,利用数字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进行支付,或者转账,其中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呢?《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该条文确立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先行承担非授权支付风险的基本规则。从制度设计目的来看,数字人民币使用的便捷性、流畅度,应达到电子银行、第三方支付相同程度的网络边界。相对应,风险分配规则,也应当与之对等,避免造成数字人民币的竞争劣势。所以,数字人民币非授权支付的风险,应当由提供数字钱包的商业银行先行承担。商业银行在承担责任后,再向非授权支付实施者追偿。
2021-07-09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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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