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数字人民币自2014年开始筹备,到202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宣布,将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及未来的冬奥场景进行数字人民币的封闭试点测试。2021年6月30日,北京轨道交通开启全路网数字人民币支付渠道刷闸乘车体验测试。随着数字人民币的试点地区、场景、形式之扩展,其正在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商业交易产生颠覆性的影响。与之相对应,既有的法律体系应当做出何种调适、革新,是摆在立法者与适法者面前的急迫任务。
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定性
根据公开资料,数字人民币发行与流通的技术框架,可以归纳为“一币、二元、三中心”。申言之,“一币”即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签名发行,并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二元”发行又可称为“双层投放”模式,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先向商业银行(也包括支付机构)发行数字人民币,再由商业银行向用户流通。“三中心”由认证中心、登记中心和大数据分析中心组成。认证中心根据使用人的身份信息,为数字人民币账户创建私钥;登记中心负责记录使用人的数字人民币交易信息;大数据分析中心可以访问所有数据,进行风险控制、反洗钱等有关脱敏数据的分析。
从本质上看,数字人民币可以界定为,由国家主权为担保,以加密算法、“账户松耦合”形式为基础,以数字形态存在的法定货币。其完全不同于现有的电子化支付工具。一方面,数字人民币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存在着根本差异。依据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一款,“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可见,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数字人民币具备法偿性,私人数字货币仅是一种虚拟商品,未获得货币的法偿地位。
另一方面,数字人民币也不是电子货币。基于货币的法偿性,债务人使用数字人民币支付,属于按照债务本旨的履行行为,可以直接消灭债务关系。但是,根据《欧盟电子货币指令》第2条第2项的定义,“电子货币是指以电子方式(包括磁性)存储的,作为对发行人债权的货币价值,此债权是在收到用于支付交易的资金时确立的,并为电子货币发行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接受”。德国电子支付法领域的权威学者奥洛尔(Omlor)教授认为,其仅具有现金替代功能。所以,债务人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还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无法产生与使用法定货币支付相等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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