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命令控制型监管和激励型监管相结合。命令控制型监管属于传统的监管方式,政府机关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注重监管的直接性和时效性。激励型监管则注重通过经济因素引导、鼓励市场主体符合监管目标。就CBDC跨境流动而言,对于利用CBDC开展非法活动和没有安全保证的高风险活动,需要命令控制型监管防范风险、保障安全。对于有助于CBDC跨境流动创新的商业模式和业务创新,则需要通过激励型监管,在安全的前提下容纳创新。
(3)开展监管合作
跨国因素增加了CBDC跨境流动安全风险和治理难度,在各国基础设施不健全、不一致,法律和监管规则不健全的情况下,各国需要开展监管合作防范风险、打击跨境货币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国际货币秩序。
第一,各国应该加强对技术的协作监管,促进技术和法律的深度融合。一方面,各国监管机构需要深入了解技术原理和技术优势,促进技术与金融创新的高效结合,使技术适应法律,在法律框架内满足监管需求。同时,各国需要对技术开展合作立法,以法律促进技术的安全和规范发展。另一方面,各国需要共同依靠金融科技,以科技手段监管科技。各国监管机构需要合作搭建科技化的监管平台,依靠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CBDC跨境流动展开合作监管,提升监管的技术水平和有效性。
第二,实现信息的协调和共享。信息是监管的前提,对于CBDC跨境流动而言,各国应该通过备忘录、双边或多边协定以及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促进货币流动信息的共享。另外,考虑到有些货币流动信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一国可能会拒绝提供,这具有正当性。对此可以采取分流策略,对一般货币流动数据进行共享,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的数据则由该国和相关企业自主决定。
第三,建立国际统一的监管平台。在对CBDC跨境流动的监管中,需将各国监管机构、国际监管组织和有监管职能的金融机构统一于监管平台,实现监管的协作与融合,弥补监管差异。在该平台,金融机构既是被监管对象,也是监管的参与者和协助者,这既有利于预防跨国犯罪,也可以实现监管执法的互助。
第四,合作构建风险防范机制。首先,各国应与国际组织合作研究CBDC跨境流动的风险,确定风险的种类、发生可能性、破坏力以及应对措施,做到风险事前管控。其次,无论是各国的CBDC系统还是国家间共建的系统,都应该开展严格的压力测试,将一切可能情况和风险考虑在内,测试系统的风险承受能力。再次,在CBDC初期实行货币流动双轨制,当CBDC系统运行不畅或出现风险时,应保证传统货币系统的顺利运行,或建立备用的CBDC系统。最后,应该建立全球和地区货币稳定基金和跨国货币援助机制,在风险发生时有效化解风险,提升系统的抗风险能力。
2021-07-09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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