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流动的挑战与制度构建
来源: | 作者:Alex | 发布时间: 2021-07-09 | 41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其传统存贷款业务、中介性质业务、货币运输业务会压缩,但要增强数字化服务能力,提供好信贷资讯服务。最后,商业银行需要注重拓展CBDC的应用范围和领域。商业银行应利用好CBDC零售方地位,彼此合作形成规模优势,积极拓展CBDC的应用领域。在国外,商业银行应积极为境内外分行构建基于区块链的跨行交易结算通路,加强境内外分行关于跨境交易结算业务的联动。这既能增强一国CBDC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助于银行自身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3.3建设具有互操作性的支付基础设施

CBDC跨境流动的支付基础设施最重要的是系统的互操作性。系统间的互操作性不仅要求确保一国的CBDC支付系统和账户能够为本国和其他国家的CBDC交易提供服务,避免CBDC的跨系统适用障碍,还要求系统间能够自由交换数据、共享文件和使用协议相同的应用程序。另外,支付基础设施的技术兼容性和系统扩展性等也同样重要。

第一,在法律上保证技术兼容性。CBDC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应具备国际眼光,加强国际合作,选择能够兼容的底层技术。尤其要注意的是,随着CBDC的国际化,一国所应用的技术应能够支持为他国央行和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接口等服务,以实现各国国内CBDC系统的互联。

第二,在法律上规定支付系统的可扩展性。各国应在法律中规定支付系统的设计应尽可能使系统具备可扩展性,以容纳更多国家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作为系统内的交易方和验证节点,这既包括系统容纳节点的增加,以使更多国家参与到一国支付系统中来,也包括系统内交易规模和货币种类的增加,以适应未来大规模和多币种的CBDC交易。

第三,建立统一的数据处理标准。一方面需要满足并协调不同国家的数据法规要求,提取各国法规的最大公约数,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合理和必要的附加条件。在无法协调一致时也需尽量降低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处理成本。另一方面要尽量保持数据的丰富性,使不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国家的合规要求提取数据,实现高效快捷的数据处理与传输。再一方面还需要建立一致的数据保存和传输格式标准以避免不同机构的格式转换操作。

3.4制定新的相关货币法律规则

第一,明确CBDC的合法性。合法性是发行CBDC的基础。货币发行属于公法行为,国家机关应该遵守“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基本原则。在发行CBDC之前,一国应该先修改国内银行法或制定单行法为CBDC提供法律基础。这能够提升他国对本国CBDC的认可度,推动本国CBDC的国际化,加快CBDC跨境流动进程。

第二,确定CBDC的央行负债性质。与传统的纸质货币和硬币不同,CBDC本身既不是物理实体,也不以物理实体为载体,而是以加密字符串为表现形式的数字化信息。在性质上不宜将CBDC定义为物权,因为依靠加密字符的CBDC属于虚拟财产,而虚拟财产受互联网、电子设备和网络运营商的影响,无法满足物权所具有的支配属性。CBDC也不同于电子货币,电子货币属于存款货币,是以商业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投资,而CBDC则是货币本身,其法律性质只能基于中央银行与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属于央行的负债。用户和商业银行直接建立起管理与服务的法律关系,商业银行仅基于央行的授权而管理CBDC。因此,CBDC在性质上仍与传统货币一样属于随时可以转让的央行负债,用户的权利不受商业银行破产影响,不属于破产财产。